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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08-01浏览次数:字号:[ ]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加强学院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细则》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招标管理原则与组织领导

第二条 学院招投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 成立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招投标工作进行宏观指导,讨论决定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学院纪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挂靠发展与财务处,负责学院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或修订招投标管理规定。

(二)负责管理学院的各类招标活动,属于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支出的应向党委汇报。

(三)审查重大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方式、资质标准、评标原则、评委组成、付款方式、服务承诺、责任约定等。

(四)检查指导招标组织工作,派员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

(五)审定学院评标专家库成员。

(六)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项目的采购方式。

(七)负责总结改进招标工作,解决招标工作中遇到的复杂问题。

第五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拟定学院有关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全院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二)建立、管理各类专家信息库和评标小组预备名单。

(三)指导归口管理部门建立招标工作小组,审查投标人的资格。

(四)主导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性来源采购方式。

(五)负责组织开展招标法规和业务学习与培训。

(六)负责学院招投标工作资料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 建立严格的项目招标审批制度。任何单位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否则,审计监察处不予审计,发展与财务处不予拨款、结算,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导下各相关管理部门牵头组成招投标工作小组,归口管理,负责相应资产分类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维护学院利益。

(二)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导下,牵头建立招投标工作小组、人员行为规范及各种规章制度,报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

(三)制定招标方案,拟定招标文件,经学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审核后,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四)负责项目各项许可手续的办理工作。

(五)负责或协助使用单位进行询价、考察。

(六)对外发布招标信息,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签收投标书,组织招投标工作小组会议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

(七)承办招投标会议,发布中标通知书等。

(八)负责拟定招标项目合同草案并报送发展与财务处、审计监察处审核,办理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及履约事宜;

(九)协商提出验收小组成员名单并组织验收。

(十)负责招标项目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学院档案馆)。

第二章 项目标准与管理范围

第九条 货物类采购方式的确定

(一)政府采购货物类

对于国务院颁发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学院招标工作可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中国地震局政府采购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三种组织形式:

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中国地震局将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

2.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中国地震局将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委托地震局政府采购中心及招标入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活动。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地震专用仪器、网络专用仪器、大型修缮项目、地震科技服务项目及其他专项等。

3.单位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部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活动。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按国务院颁发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二)非政府采购货物类

是指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年度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

1、标准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货物采取询价的采购方式。

2、标准在3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货物采取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由院内五个相关部门组成5人或7人组成的竞争谈判工作小组,确定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3、标准在3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货物采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由院内五个以上相关部门组成7人以上组成的邀标工作小组,确定五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要从专家库随机抽取7人以上的单数评委,由评委投票决定中标人。

4、标准在10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由院内五个以上相关部门组成7人以上的招标工作小组,公开招标要从专家库随机抽取9人以上的单数评委,由评委投票决定中标人。

5、非政府采购承包服务类项目以其取费或营业收入估算价按以上标准和运作方式进行。

第十条 建筑、安装、修缮等工程项目

(一)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以上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6、自筹资金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

(二)建安工程:标准在10万元以下的,采用询价方式,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150万元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三)修缮工程:标准在3万元以下的,采用询价方式,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150万元的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第十一条 以下情况确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一是归口管理部门认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为了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的10%的;四是预先声明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章 招标工作程序与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编制招标文件和发布招标公告

(一)归口管理部门必须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认真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实施地点、技术要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标价含义、开标时间、评标原则、特殊项目标段的划分、付款结算方式、工期(交货日期)的确定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的编制要严谨、科学、合理,使投标单位报价具有合理性和可比性,以便评标和合同的签订。对特殊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可明确规定项目主要材料和规格。归口管理部门须将招标文件在发布招标信息前3天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审计监察处备案。遇突发性、突击性项目,经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例外。

(二)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招投标归口部门通过省、部级以上网站、报刊或者其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不得有意限制或排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信息发布时间原则上在20天以上,对金额较大或重要项目应适当延长发布时间。

(三)招标公告应当注明标的名称、用途、性能、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日期、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报名、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开标地点和时间等有关事项。在向投标人发放招投标文件之前,须收缴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三条 进行资格审查和接受投标书

(一)归口管理部门、审计监察处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共同对报名人进行资格审查,要求投标人提交下列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资信证明、主要业绩以及招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对符合招标要求的报名人确认投标资格,并发放招标文件。审查期间可进行调研。

(二)招标人要严格审查投标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质量、价格、遵守合同的信誉情况。凡采取违法、违规、违纪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的,一经发现,则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予以否决。凡在院内建设、采购中信誉较差的投标人一般不得中标。

(三)招标归口部门为投标书接受单位,在规定地点和时间内安排专人负责做好接收标书、保证金等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人的投标,不得向他人泄露招标机密(包括标底和评标专家名单等保密内容)。投标人不足三家,应当重新招标或经批准后延迟开标日期。由于施工技术的专业性及采购设备的特殊性等原因,经延迟开标或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家的,经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第十四条 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由招标归口部门将投标书送交评标小组集体开标。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当众宣读所有投标书的投标价格和有关内容,并作好记录。

第十五条 评标与定标

(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主持招投标会议,评委按照招标公布的评标原则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标书及答辩进行评审和比较,认真负责地做好评标工作,以无记名打分投票方式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二)评标期间评委必须关闭通讯工具且不得离开现场。

(三)评标后,评标小组必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并由全体评委签名。原件由归口管理部门保留,待项目结算时送交发展与财务处入账并存档,复印件报审计监察处备案。

(四)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置招投标工作记录簿,客观记录每次招投标全过程,包括招投标的具体操作步骤、实地考察情况以及项目招标工作组评标过程中的讨论意见等内容,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公布招投标结果

定标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转包或以附属单位代替,否则不予签订相应合同。如中标人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则由预先确定的备选投标人代替或重新招标,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

归口管理部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标书起草书面合同。须经发展与财务处、审计监察处审核后,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院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

物资采购类项目由招标工作小组组织,会同学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单;工程类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会同监理公司、学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单。

第十九条 项目结算及付款

物资采购类项目由项目负责单位根据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结算,审计介入必要环节,审核后办理付款手续;工程类项目由施工单位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单、合同、工程结算表及其它资料,由项目管理单位初审后,按时限送审计监察处审计。审计完毕后,由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审计报告、与施工单位的相关资料办理工程结算。

第二十条 资料的整理归档

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招标项目的所有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并于项目验收结束后移交学院档案馆。物资采购类项目由设备物资使用单位负责进行质量及售后服务的跟踪,并及时反馈信息给招标管理办公室。工程类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跟踪。

第四章 招标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严格招标工作纪律

(一)所有参与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主动接受监督,不得阻扰、排挤任何一个合乎要求的投标单位,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招投标工作人员与投标单位、中介机构及其关键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四)要依法招标,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

(五)按本办法规定需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擅自实施的,或未按已经批准的项目招标工作方案中的规定实施的,由领导小组给与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具有下列情形者,依法依规提请执法执纪机关追究其责任,从严处理。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评委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成的评标工作小组负责。招标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 所有招标活动必须在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学院纪委、审计监察处作为招标工作的监督机构,不承担具体的评标工作,本着“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责。

(一)监督招标方式的确定,有权制止违反程序的行为进入下一环节,对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工作小组组成、招标或竞谈文件进行审核。监督资格预审和邀请供应商名单的确定。有权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或有不良记录的投标及竞谈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评标工作小组评标进行监督,坚持招标和评标工作小组成员相分离的原则,认为人员组成不适当时,有权提出调整建议。监督开标会及竞争性谈判会议,发现有违反规定或程序的行为,立即向主持人提出纠正建议等。

(三)监督招标项目的合同签署及有关项目的验收工作。

(四)对招投标管理组织、部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防灾科技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院长

副组长:纪委书记 主管财务副院长

成 员:党办主任

院办主任

审计监察处处长

发展与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处长

教务处处长

基建处处长

后勤处处长

学生处处长

保卫处处长

图书馆馆长

信息化管理中心主任

办公室主任: 发展与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处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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