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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06-16浏览次数:字号:[ ]

(教监[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了确保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和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适应网上招生录取管理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招生监察工作,现将《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和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适应网上招生录取管理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工作,应切实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制度的贯彻实施,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有利于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教育事业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教育部及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负责指导、检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监督工作。

    第四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高校部门及省级教育监察部门、省级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在本地区招生的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监督工作。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由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招生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的招生管理和监督工作。组长由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

    第六条 招生期间,高等学校应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由学校纪检监察干部、特邀监察员等相关人员组成,纪委副书记或监察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对本校录取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招生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校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证招生任务完成。

    第八条 招生监察部门应参与对学校选派招生工作人员的审查;参与学校招生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及招生监察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督促学校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退档各环节工作,并及时妥善处理好省级招生办公室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经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的名单,统考统录的预录名单、退档名单,以及使用调节性计划录取的名单,在向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上载或上报前,须经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审核,招生监察部门复核后,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定向生、预科生、专升本、艺术类专业招生招生及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录取名单,要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由主管领导、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监察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招生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尤其要加强对保送生、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等资格审查和跟踪监督,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向招生管理部门提出清退的意见。

    第十二条 招生监察部门对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投诉和举报,要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为本校招生监察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条件保证,以便于随时掌握招生录取全过程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处理。

    第十四条 招生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和招生管理业务,熟悉招生管理的规律和特点,不断探索招生监察工作规律和特点,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监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3年06月16日 实施日期:2003年06月16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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