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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治理念贯穿“三转”之中
发布日期:2015-01-30浏览次数:字号:[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4-12-19 16:30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纪检监察工作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入其中,贯穿于“三转”全过程,实现反腐败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坚持法无授权不为,切实厘清职责,转变职能。依规管党治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党章和行政监察法明确规定了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能和任务。但是,纪检监察工作职能泛化、主责淡化、角色混乱等问题突出。转职能,实际上就是回归本职,就是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对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明确职能定位,厘清责任范围,把不该管的交还给主责部门,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转职能,不仅要依法依纪转,转的过程也要依法依纪。推进议事协调机构清理、推动内设机构调整,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再分管主业以外的其他业务等,都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框架、法定程序、法治方式下进行。

坚持依纪依法履职,切实转变方式,规范履职。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执纪专责机关,查处违纪违法现象固然要依纪依法,查处的过程、方式、手段等也要合法合纪。正所谓没有程序正义,结果的正义性将大打折扣,甚至导致人治代替法治。转方式,就要规范履职程序、改进方式方法,使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都要合法合规。要转变案件查办方式,坚持依纪依法安全办案,坚持实体正义和程序合法的统一、严肃执行纪律和维护正当权益的统一,健全办案制度、规范办案流程、细化办案标准,将每一个案件都办成铁案。要改进作风建设方法,针对作风问题的顽固性和反复性,树立“抓常、抓长”意识,使作风建设由运动式向常态化、制度化转变,由人治思维向法治思维转变。要注重问责的刚性和平衡性,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减少人为干扰,铲除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

坚持正人先正己,切实转变作风,率先垂范。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的行为底线,党员干部首先是公民,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同时又有着特殊政治职责,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其必须遵守更为严格的党规党纪。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行和落实党规党纪的监督主体,其性质决定了对纪检监察干部要高标准、严要求,必须带头知法学纪、遵法守纪。转作风,就要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能力。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加强法治文化宣传,将“法治政绩”引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引导纪检监察干部树立法律至上理念,使其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办事情,实现由“行政化思维”向“法治思维”转变。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开门办纪检”,使其主动接受组织、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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