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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防灾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6-11-23浏览次数: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实现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防灾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会”)是学院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纪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组成,是纪委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重大纪检监察工作事项。

第三条 纪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纪委会主要研究以下重要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反腐倡廉政策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学院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决策部署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二)讨论审议学院纪委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及重要工作部署。

(三)讨论审议学院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讨论审议学院纪委向党代会、学院党委、上级纪委的工作报告及提请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的请示。

(四)分析研究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和任务,适时向学院党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监督执纪问责方面的重大事项;听取信访举报和重大案件查办情况的汇报,分析案情,研究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研究提出纪律处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审议决定对学院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六)研究讨论学院纪检监察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七)讨论研究学院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会决定的事项。

(八)需由纪委会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程

第五条 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纪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纪委委员或纪委办公室负责人主持。

第六条 纪委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对来不及召开纪委会研究的紧急事件,纪委书记可临时处理,并及时向纪委会通报。

第七条 根据会议议题,纪委书记可确定纪委委员之外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也可召开纪委扩大会议,列席人员和扩大范围由纪委书记确定。

第八条 纪委会讨论议题时实行一事一议,在讨论过程中,纪委委员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意见。

第九条 每次会议应做到有议有决,如果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做出决定,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暂缓决定的意见。暂缓表决的议题,休会后要进一步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酝酿沟通情况,意见一致时要及时复议、决策;若意见仍存在严重分歧又必须做出表决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处理或上报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十条 纪委会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作出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纪委会的会务工作。会前通知参会人员做好参会准备;会中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对会议内容进行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由纪委书记审核签发;会议资料及时存档。除保密事项外,会议纪要按照信息公开的原则以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四章 会议决定的执行与督办

第十二条 纪委会作出的决定,纪委委员、纪检干部应严格执行。纪委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

第十三条 纪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纪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批准的,应报学校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五条 纪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讨论决定的内容。 

第十六条 纪委会实行回避制度。纪委会所讨论的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纪委书记请假,并报纪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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