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在茶叶盒里藏匿现金求“关照”,现金被花了,茶叶盒给扔了,收钱送钱的人就可以置身事外、溜之大吉?
孔某是湖北省随州市某市容美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7年3月,为顺利承接市里某绿化工程项目,经他人引荐,孔某找到了时任随州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詹某。
在詹某“关照”下,孔某借用某公司名义参加工程招标并顺利中标。2017年7月,为感谢詹某,孔某将内装5万元现金的两提茶叶送给詹某,并暗示茶叶盒内装有“东西”。
詹某并不热衷品茶,只是对里面的“东西”格外“感冒”。他取出现金用于日常支出,随后将茶叶盒扔弃,茶叶则送给朋友分享。
2018年3月,詹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采取留置措施。在对其讯问中,随州市纪委监委获取了孔某涉嫌行贿的问题线索,随后指定曾都区监委调查其涉嫌行贿犯罪问题。
孔某最初拒不承认行贿事实。而作为案件重要物证的茶叶盒,早已找不到踪影,调查只能另辟蹊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等也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考虑到这一贿赂行为还涉及詹某妻子王某,为防止王某与孔某串供或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随州市监委果断对孔某采取了留置措施,与此同时,对王某进行了调查。
在审查调查人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感召之下,王某很快交待了5万元现金一事的来龙去脉。
原来,在对詹某审查调查期间,她悄悄从朋友周某处借来5万元现金退还给孔某,并与孔某建立攻守同盟,约定5万元现金是在收礼后不久就退还了。
就所借5万元现金一事,审查调查人员找到周某进行询问,情况属实。此时双方证词完全吻合。铁证面前,孔某不得不交待向詹某行贿犯罪问题。自此,茶叶盒里的“猫腻”被彻底揭开。
6月6日,曾都区监委将孔某涉嫌行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移送的相关证据全部得到采纳。曾都区检察院在起诉时指出,被告人孔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曾都区检察院已就孔某向詹某涉嫌行贿5万元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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