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3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是指违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2月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等规定。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报告的主要是经济方面的个人事项,不报告的内容,特指《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的14项内容,不包括工作事项。第54条规定强调的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求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是指重大工作事项以及与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有关的工作中的个人重大事项,如“转移党的组织关系”“流动外出情况”“离开工作所在地”“可能影响正常履职的重大疾病等情况”,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为他人提供政治、经济担保等。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事项,属于第7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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