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中央专项巡视中国地震局党组整改工作,深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意识,增强自律意识和自觉抵御廉政风险能力,按照中国地震局《关于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制度集中教育的通知》(中震直党函〔2016〕53号)精神和要求,决定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在2016年11月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制度集中教育。为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制度集中教育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集中教育主要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发布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集中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
(二)集中学习中国地震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制度,主要包括《中国地震局党组工作规则》、《中国地震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意见》、《中国地震局党组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实施意见》、《中国地震局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意见》、《中国地震局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中国地震局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检查考核办法》、《中国地震局党组关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实施意见》、《中国地震局党组巡视工作实施办法》、《中国地震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细则》、《中国地震局科研项目经费公示管理办法(试行)》、《12项重点职权事项廉政风险防控(样本)》、5项重点职权事项记实性工作措施要求等。
(三)集中学习防灾科技学院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重点是学院近期印发的《防灾科技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防灾科技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管理暂行办法》(修订)、《防灾科技学院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防灾科技学院重大修购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防灾科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防灾科技学院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防灾科技学院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材料)管理办法(试行)》、《防灾科技学院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防灾科技学院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预算标准及使用年限(试行)》、《防灾科技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试行)》、《防灾科技学院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的意见》等制度。
(四)组织收看中央纪委宣传部、中央电视台联合摄制的大型电视专题片《永远在路上》,开展违反六大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相关违纪违规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二、主要教育形式
集中教育紧紧围绕主要内容开展,以党支部为单位,非党员列入部门所在支部开展教育。
(一)组织自学。坚持普遍学习与重点学习相结合,纪委办公室负责梳理并发放学习资料,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自学。
(二)重点宣讲。坚持重点学习与制度解读相结合,职能部门针对制度落实和制度执行薄弱环节,向管理和监督对象宣讲制度重点,重申落实要求;学院党委书记面向中层以上干部宣讲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相关配套制度规定。
(三)集中研讨。坚持集中学习与集中研讨相结合,结合支部组织生活会、支部学习开展制度学习研讨,对落实制度的重点难点解疑答惑,梳理制度执行中重点难点问题。
(四)专门培训。坚持学习制度与制度执行相结合,党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学院全体党员培训学习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纪委委员和纪检监察审计干部培训学习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组织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座谈会精神和有关纪检监察基本业务知识;各党总支、党支部根据实际需求组织学习培训。
(五)健全制度。坚持集中教育与日常监督相结合,对发现制度不完善、修订不及时等情况及执行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制度,扎牢制度笼子。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集中教育摆上巡视整改重要日程,作为强化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制度执行力的有力抓手,抓牢抓实抓出成效。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要模范带头,亲自部署,及时督促进展,纪检委员要积极参与其中,协助开展集中教育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要积极落实主任责任,认真做好向管理和监督对象的制度宣讲解读工作。
(二)严格落实要求。此次集中教育时间紧、任务重,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集中精力,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督促检查,切实达到强化廉政教育、提高制度执行力、防范廉政风险的目的。
(三)及时总结成效。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认真贯彻集中教育要求,多种形式丰富和拓展集中教育成效,及时总结,形成集中教育情况统计表,于11月23前报送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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